信息公开规定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效监督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质监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掌握的或在其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质监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是政务信息公开人,应当依法公开履行政务信息的职责,并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政策法规机构负责行政审批项目公开的审核把关,各业务机构在办文过程中提出该文件内容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并报办公室审核,各单位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承担网上登载及计算机公务查询系统等公布事宜。
各级监察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管理规定和发展计划方面,含系统内规范性文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与事业发展规划及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等;
  (二)各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设定依据和人员配置,各领导成员分工,各部门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及监督电话等;
  (三)系统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监督和投诉方式;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征求意见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对外公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五)涉及质监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情况,名牌产品情况,免检产品情况,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情况,专项打假情况,重大打假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结情况等;
  (七)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颁布实施情况;
  (八)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系统各单位行政公文公开工作由各级办公室负责。各业务机构在办文过程中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由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再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省局行政公文公开的范围是:
  (一)局党组发文凡涉及干部任免职及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
  (二)局发文件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涉密除外);
  (三)我局牵头的联发文件如果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属于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工作方面的内容,在征得联发单位同意后应予以公开;由其他部门牵头我局会签的文件,不属于我局行政公文公开的范畴。
  凡属于以上公开范围内的各类文件一般应予全文公开,不宜全文公开的,应摘要公开。
  第八条 公文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公文的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免于公开的审定程序纳入公文审签程序,由公文起草机构在呈请审签的文稿规定位置,提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免于公开的明确意见,按程序审签;
  (二)对摘要公开的公文,由该公文起草机构在文件正式下发后编辑摘要公开的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定同意公开的公文应在审核通过后起30日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和离任审计情况;
  (二)人事管理事项,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干部职工的奖惩培训等;
  (三)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如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采购结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差旅费报销等;
  (四)后勤管理事项,包括车辆使用与维修、办公用品的采购与发放、家属院的管理与维护等;
  (五)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Copyright 2000-2014 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陕ICP备19015705号-1 (点击打开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主办单位: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