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能源所)信息化建设,规范和管理省能源所信息中心及各种信息产品、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能源信息中心管理范围包括省能源所及省内外驻外站等。
第三条 省能源所信息中心职责在于统筹规划、规范和管理信息产品的使用,组织和负责信息工程的实施,制定、修订信息管理制度、规则和规定。
第四条 省能源所信息中心贯彻执行省能源所的制度、目标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 省能源所信息中心管理内容包括:信息产品、信息资源、信息工程、监控系统、会议系统、电话系统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产品、信息资源包括计算机、外设及耗材和网络设备硬件,各类系统及应用软件,各类电子数据和网络资源等。
第二章 硬件管理
第七条 信息产品硬件包括:
(一)计算机硬件包括:网络服务器、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存储器、各种接口卡(如视频卡等)。
(二) 计算机外设包括: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UPS(不间断电源)、扫描仪、手写板、读卡器及其它外围部件在内的设备、备件和耗材。
(三) 网络设备包括:光纤及转发器、双胶线、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第八条 信息产品硬件管理内容包括:
(一) 信息产品硬件的购置、调配、维护、维修、报废和随机资料保管等工作。
(二) 信息产品硬件(固定资产、配件)。
(三)部门使用计算机及外设的安装、领用和调配、计算机硬件的装机、测试和操作系统及驱动程序相关备份。
第九条 计算机硬件升级和调配
(一)省能源所各部门计算机硬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升级、调换申请,信息中心签 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交由信息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实施。
(二)非信息中心相关人员不得打开计算机主机机箱和拆、换零配件,严禁带电插拔配件及外设,违者按省能源所相关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硬件的维修
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维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到现场检查故障原因,进行故障鉴定并维修;信息中心无法维修的,经信息中心负责人准允,联系相应供应商进行维修。所驻外站计算机出现故障,由驻外站负责人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所属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计算机硬件的报废
(一)计算机硬件报废的条件:
部件严重损坏,无升级或维修可能的;
计算机过于陈旧,且已经无法正常办公的;
维修费用超过或接近同等效能价值的设备。
(二)计算机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信息中心鉴定,属固定资产的,由所长或主管所长审批后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已作报废处理的计算机或部件,由信息中心解体,凡可用零配件的要进行登记,另作备用,其它残体交于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软件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产品软件包括:
(一)各类操作系统(如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2003、Windows7等)。
(二)各类信息系统(如OA系统)。
(三)各类应用软件(如Excel、Word等)。
(四)各类电子数据、网络软体(网站、网络广告)等。
第十三条 信息产品软件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类信息产品软件的安装、维护、规划、购置和开发等。
(二)主要的信息系统和网站建设及网络推广。
(三)各类信息产品软件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 各类信息产品软件的安装、维护和简易开发
(一)省能源所各部门工作有软件需求的(常用工具软件),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使用部门主管准许后,信息中心方可安装。
(二)属于财务部门的软件系统不得随便在其它部门计算机里安装。
(三)计算机使用者或非信息中心相关人员不得对计算机现有的应用软件进行删除。
第十五条 信息产品软件的应妥善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产品的使用包括:
(一)硬件的使用,如计算机、交换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其它外设。
(二)软件的使用,如操作系统、信息系统、办公软件等。
(三)网络资源的使用,如局域网、互联网等。
第十七条 信息产品的使用管理内容包括:
(一)计算机及外设基本操作规程和规定。
(二)信息系统等软件基本操作。
(三)局域网和互联网资源的合理使用。
(四)定期给省能源所计算机操作员开展培训业务等。
第十八条 计算机及外设基本操作规程和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实行定人定机。
(二)各部门的计算机由使用部门确定定人定机的名单,报请所属信息中心备案;
(三)计算机使用者应充分利用计算机处理业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省能源所计算机做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操作;
(四)变更计算机使用者或对计算机进行调配,应检查计算机原有配件是否完整,文档资料应该进行移交,个人资料应予删除,信息中心据此更改备案。
第十九条 计算机正常工作时,下班后按正常顺序关闭主机、显示器及外设,禁止非法关机。
第二十条 禁止非信息中心维修人员擅自安装、删除和随意更改计算机程序和配置;禁止非本计算机使用者随意删除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用软驱、光驱和其它移动存储器读取破坏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该避免计算机、打印机等疲劳使用,尽量降低设备损耗。
第二十三条 主要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和掌握与自己业务密切联系的OA系统模块。
(二)上班按时登录OA系统查看通知、任务、公文等公众信息,及时完成工作流程中的任务。
(三)省能源所信息交流通过OA等内部统一邮件平台进行传递。
第二十四条 局域网和互联网的合理使用
(一)省能源所局域网内计算机均可登录内网和外网;
(二)网络上共享资料未经本人或上级领导同意,严禁擅自拷贝、更改、删除;
(三)各省能源所、各部门充分利用网络进行资料传输和数据共享,协同工作;
(四)严禁对局域网内计算机进行攻击、破坏。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使用基本要求
(一)如工作需要使用互联网的,需填写互联网开通申请单,并由申请人和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主管所长审批后信息中心方可开通并备案;
(二)充分利用上网时间,查找与工作相关信息;
(三)禁止登录不健康网站、上网聊天;
(四)禁止下载未经信息中心允许的软件、程序和娱乐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中心应定期开展培训
(一)信息中心有编制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简易教程的义务;
(二)信息中心应定期对省能源所计算机操作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信息中心应考核和培训计算机操作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信息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机房使用管理
(一)省能源所信息中心机房严禁随意出入;
(二) 机房管理包括公用服务器和公用网络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升级、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省能源所主要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实施
(一)省能源所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
(二)信息中心在整个信息工程实施过程中属于中心部门;
(三)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OA的规划和建设、网站建设和网络推广、公用信息产品硬件的管理;省能源所信息中心或协同相关部门对网站基础数据进行发布和日常维护。
(四)实施前需了解、调查、熟悉、掌握省能源所各部门各环节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方案;
第五章 采购管理
(一) 信息产品硬件采购包括部门用和省能源所用硬件采购。
(二)部门需配置全新计算机,由所在部门使用人填写申购单,部门主管审核,信息中心签署意见并填写详细配置等相关信息,报所长审批,交由相关部门统一购置。
(三)部门需购置计算机配件、耗材或维修用配件,由所在部门使用人填写信息产品低值易耗品申购表,部门主管报主管所长审核,信息中心负责购置维护保养。
(四)公用服务器和公用网络设备的购置,由信息中心填写信息产品请购单和申请说明书,主管所长、所长审批,由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协同购置。
第三十条 信息产品硬件购置时,应掌握如下原则:
(一)品牌力求统一;
(二)购置时要货比三家,对供应商的产品性价和售后服务双重考查;
(三)重要信息产品硬件的选购应考虑日后升级、扩展和基于所内应用环境;
(四)信息中心有参与选择供应商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省能源所或部门需购置信息产品软件,由信息中心或使用部门填写信息产品软件需求申请报告,由主管所长审批后再交由信息中心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付款程序
省能源所购置、维修等信息产品硬件取得的发票或费用,须有相关凭证,经财务部复核,报主管领导、所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六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中心应负责省能源所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计算机和服务器等进行安全检查,关注、防止病毒和黑客的侵袭,定期升级安全软件。
第三十五条 定期对服务器电子数据进行光盘等介质备份、存储。
第三十六条 定期对各部门的业务资料以一定的电子格式进行备份、存储。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者和信息中心应遵守省能源所保密制度
(一)对于省能源所业务的一些机密、重要资料,不得外传。
(二)对于省能源所内信息系统平台内的私人和业务邮件,信息中心人员不得泄露。
(三)违反省能源所保密制度并给省能源所和他人造成损失和伤害的,依照省能源所相关处罚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信息中心,未尽事宜由信息中心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