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新任用提拔或者转任岗位的科级以上干部。

2、重要岗位上的关键人员。

二、谈话时间

1、新提拔的干部到岗前;

2、转岗干部到岗前;

3、重点岗位关键人员到岗前。

三、谈话内容

1、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2、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3、工作中一般性、苗头性问题。

4、所内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

三、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分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

1、个别谈话。针对不同内容对个别人进行的廉政谈话。

2、集体谈话。对于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由党委或者监察室组织进行集体谈话,说明问题危害、剖析原因,促其及时整改。

3、提醒谈话。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教育、督促、提醒性廉政谈话。主要领导同每位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提醒谈话。班子成员同分管范围内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4、诫勉谈话。党委、监察室对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四、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

2、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3、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5、谈话时,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谈话对象提供的书面材料。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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