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党支部组织建设制度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所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所党支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的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所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团结、组织党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全所各项任务。

2、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提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尤其是青年党员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进一步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紧紧围绕全所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形势与任务教育,引导党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严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开展党支部“三会一课”,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在“七一”等重要节日主动灵活地开展一些有益的支部活动;保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不但增强党支部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5、加强党员管理,认真落实党员管理积分制,按季度填写《党员积分管理手册》;加强对党员学习情况的监督,对长期不参加党课以及支部学习讨论的党员,要设法补课。要教育党员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并及时将本支部的党费上交所党委。

第二条  党支部的设置

1.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均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成立联合党支部。

2.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般应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数的多少,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设一名副书记。

3.党支部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实行“公推直选”,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人选应及时报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同意并批准,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4.党支部应由批准其建立的党组织领导,党支部应当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1.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党员教育计划,认真组织本支部党员和非党员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政策方针,学习上级的指示和决议;

(2)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与思想实际,考虑和安排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

(3)负责组织检查党支部的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深入党员和群众,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调动全体党员和全体人员积极性,以最大力量完成单位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要任务,抓好党员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经常性工作,使中心工作与经常性工作有机结合;

(6)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强化支部委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支部委员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开好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注重支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7)认真制定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办事,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把好党员"入口关"。

2.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有:

(1)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深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受新党员手续,做好对于被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3)做好党员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积分管理等工作,认真搞好评选优秀党员活动、接转组织关系,定期收缴党费并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另外不设记录检查委员的党支部,由组织委员承担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

3.党支部宣传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宣传工作,主要职责有: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至党课和时事政策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活动;

(4)搞好党报、党刊发行,充分利用板报、网络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第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

1.党支部要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指导性意见,正确处理好发展党员工作中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有计划发展原则、质量第一原则、入党自愿原则、个别吸收原则,要防止在发展党员中发生两种倾向:一种是关门主义倾向,即把确已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于党的大门之外;一种是突击发展党员倾向,即把不符合党员的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3.支部在培养党员时,应积极慎重地吸收优秀青年,尤其是有高职称、高学历的青年骨干加入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时必须严格考察和审核。

4.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程序,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需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在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考察材料等报党委审批。

5.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把握发展党员工作中考察、培训、政审、审批和转正等环节,保证入党手续真实性,切实保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五条  党员学习教育

1.各支部要认真按照所党委确定的学习范围制定本支部学习计划、党员个人学习计划,按时将学习资料下发每位党员,要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的方式,按照计划严格落实学习任务。

2.学习教育主要包括党的理论教育、党员理想信念教育、政策法规教育、业务知识教育。要坚持学习与思考、学习与运用、学习与创新相结合,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

3.各支部要严格考勤,每次学习做好签到工作,对于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党员,应该提前向支部书记请假并征得其同意,事后要及时进行补课。

4.各支部应该认真做好学习记录,明确学习的时间、主题、参会人员等内容,尤其是要清楚的记录与会者讨论发言、会议决议等重要内容。

5.要严格要求党员在学习中遵守有关会场规定,手机设置于振动或静音状态,无特殊情况不在学习室内接、打电话,不随意走动;要准备专用笔记本,认真记录学习内容,以备查阅;组织讨论时,要积极发言。

第六条  党费收缴

1.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2.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3.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 党费由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所党办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所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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